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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写出的文章,版权归我还是归它?

  上线两个月,ChatGPT的月活用户已经突破1亿。根据《韩国经济日报》报道,韩国雪狐出版社即将出版由ChatGPT撰写、由AI翻译、校对和配图的图书《找到人生目标的四十五种方法》。

  我身边的朋友也已大半成为ChatGPT的忠实用户。有人用它回邮件,有人用它做作业,有人用它写文案,有人用它审剧本。ChatGPT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多人问我,他们用ChatGPT生成的文字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版权是归他们自己还是归OpenAI。

  其实除了ChatGPT这种文字生成AI外,我们可用的还有图像生成AI,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音乐生成AI如Amper Music、MuseNet,视频生成AI如Pictory、Synthesys等。这些由AI生成的内容,是否有版权呢?如果有版权的话,谁该是版权人?怎样才能让自己的AIGC受到版权保护?这是英谚所谓“价值百万美金的问题”。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有趣的案例。

  2011年,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在印度尼西亚的森林中通过设置相机、让野生黑猴自拍的形式创作了一系列摄影作品。同年7月,维基共享资源网站上传了这些黑猴自拍照。上传者声称,因为这些照片由动物拍摄,非由人类创作,所以应属共有领域,无人拥有版权。这成为猴子摄影版权纠纷的起点,据称斯莱特因此遭受的版税损失高达上万英镑。

  2015年,斯莱特在美国出版平台Blurb出版《野生动物的人格》一书,使用了这些黑猴自拍。有意思的是,此举使他成为被告。善待动物组织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这些照片的版权归自拍的黑猴,而斯莱特使用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法庭判定,猴子以及其他动物并不具有美国版权法上的法律地位,由动物创作的作品并不在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因为只有人类才是适格的版权作品作者。

  看起来野生猴子与AI相差十万八千里,但“黑猴自拍”案中的核心问题与AIGC的版权密切相关,即谁的创作、什么样的创作才有版权?

  按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保护由作者原创、固着于有形表达媒介的作品。这意味着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该作品需为作者智力原创的成果。虽然美国版权法并未对“作者”一词给出明确定义,但在“黑猴自拍”案等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以及版权局均确认作者应当是人类。

  虽然AI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经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少讨论,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AI仍不是人。既然如此,人类使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版权作品?从理论上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参与的程度,即该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原创性。

  但现实情况要比理论更复杂。

  2022年9月,美国版权局批准了漫画《曙光扎里娅》的版权登记,这一漫画由人类作者撰写故事、由AI程序Midjourney生成图像而成,图像的生成也是基于人类作者输入的文本指令。一个月后,版权局收回了版权登记,转而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作品有“实质性的人类参与”。

  从美国版权局的姿态来看,AI辅助生成的作品,如果能证明创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创意参与,那么是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的。而人类参与的程度要求则有待进一步明确。人类作者在AIGC生成的过程中进行的人工操作,如训练数据的选择与输入,文本式生成指令的输入,生成内容的选择,生成内容的后期手工调整与修改,哪些行为应被认为是足够的创意参与?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答案。

  相较而言,AI自主生成的作品,更难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2018年11月,AI程序DABUS的发明者斯蒂芬·泰勒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作品为DABUS生成的视觉艺术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泰勒将该品作者填写为“创意机器”。这一申请遭到美国版权局的拒绝,理由是它没有人类作者。

  遭到连番拒绝的泰勒,于2022年6月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DABUS的创作进行版权登记。他的律师认为,国会有意未对“作者”给予明确定义,版权法没有理由将作者限制为自然人,并且也没有判例反对对AI自主生成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局的律师则认为,美国版权法的历史与语言表述均确认,只有人类作者才符合版权保护的要件;版权局的决定也得到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支持。

  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中裁定,摄影作品这种艺术形式之所以得到版权保护,原因是其包含足够的人类创造力。虽然摄影作品是相机对特定自然景物的捕捉,但它反映了人类的创造性选择,代表了人类作者原创性的智力理念。摄影师在进行摄影创作的过程中,选择了拍摄主题、对象,决定了拍摄角度、光影,形成了特定的艺术表达。这些都表明,摄影作品这种艺术形式绝不是没有智力劳动与原创思想的“机械复制”。照片之所以能够得到版权保护的原因,恰恰在于其符合人类原创性的要件,而缺乏人类作者的、AI自动生成的视觉艺术则不满足这一要件。

  泰勒案的双方律师都分析了AIGC与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美国版权法的法律渊源来自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之进步”。Washingtonian Co. v. Pearson等案的判例表明,版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保障著作家的私人利益,同时鼓励和促进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未来版权法对AIGC的治理走向。

  在新的立法和判例出现前,各界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时候,如果想要获得版权保护,比如将AIGC用于自己的艺术创作、企业营销、产品开发等,都应尽量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人类创意活动,以使之符合作者原创性的要件。

  随着AIGC更加广泛的应用及创造出更大价值,还有很多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

  比如,基于既有版权作品训练出来的AI模型所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视为该版权作品的衍生作品?是否应该获得原版权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当AI进一步发展后,法律是否可能赋予AI特定的法律人格,使其作品获得类似人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AIGC的权利所有人是谁?AIGC造成的版权侵权和其他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毕竟AI与猴子、相机是决然不同的物种,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法如何发展,需要人们更多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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