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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ChatGPT代写文章,写出10万+爆款算谁的?ChatGPT:我不怕被告

  近期,ChatGPT这个人工智能对话模型火遍全球。向ChatGPT提出各种问题、观察其如何回答以及用前述问答本身作为主体内容来制作一篇有趣的稿件,也成为了一种新流行。

  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下面几个问题:

  1. ChatGPT等AI软件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享有著作权?如有,著作权人是谁?

  2. 基于尚不明朗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现阶段在使用AIGC时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著作权,国内怎么说?

  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来说,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只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而AI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主体。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AI输出的内容是否具备著作权及著作权归属,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AI输出的内容因创作者不属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v.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即持本观点。法院认为,独创性并非是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软件自动生成报告”在形式上符合文字作品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并非由自然人创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领军人物之一的王迁教授,在近期接受法治网采访时也提到了此案,并认同法院观点。同时,他还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角度进一步阐述: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为作者设置激励回报机制,从而产生“创作—回报—再创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而机器或者动物无法从著作权法保护中获得激励,进而产生创作的动力。因此,人工智能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无法获得作者身份。”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因而不能认定为作品。从激励创作的角度而言,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属于作品,也不能激励机器进一步积极创作,故人工智能生产内容不足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观点二:认为考虑到AI的开发、训练和使用过程都离不开人类智力的投入,AI输出内容归根结底还是属于“智力成果”。若此等输出内容具备独创性,则可以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此时,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开发者,可参考谁在内容“创造”过程中的贡献更大、与输出内容的具体表现形式更具备直接联系来判断。

  ● 在腾讯公司 v.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此种观点,该案中腾讯公司开发的AI软件撰写了一篇财经领域报道文章,法院认为该文章的创作过程不能仅理解为AI软件的自动算法过程,腾讯公司参与开发该软件的团队的个性化安排与选择与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具备直接联系。因此文章属于智力成果并具备独创性,构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AI软件开发者腾讯公司所有。

  目前国内与AIGC相关的司法案例只有这两件,且判决结果看似截然相反。我们只能尝试从中找出法院理解、看待此问题的一些共性,以期有更深刻的认知:

  1.法院都认为作品需要有自然人的直接参与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 腾讯v.盈讯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腾讯既是软件开发者,又是软件使用者,参与了整个作品的创作过程,所以其满足了主体要件——自然人创作,推导出涉案AI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 菲林v.百度案中,法院认为原告菲林公司是软件使用者,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无其他更多的参与度,故该AI作品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而该案的软件研发者百度没有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也不应认定该AI作品为软件研发者创作完成。两方都不是最终输出内容的创作者,因此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法院都认为AI作品具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腾讯v.盈讯案中,法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AIGC;

  ● 菲林v.百度案中,即使法院认为AIGC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仍认为其具备一定价值,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再来看看大洋彼岸的美国对此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ChaGPT的“老家”——美国针对AIGC著作权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美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未明确非人类创作的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但通过一些知名的案例和美国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实例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届和美国版权局对此问题持保守态度,即认为非人类的创作内容不具备著作权,不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

  经典的“猴子自拍案”中,美国法院和美国版权局均认为非人类创作的内容不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2011年,在印度尼西亚,一只胆大的黑冠猕猴Naruto用摄影师David Slater预先设置好参数的照相机拍摄了数张自拍照,照片传播甚广。

  2014年,美国版权局在其发布的实务操作指南中明确,只有人类的作品才可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该局不会接受由自然、动物或植物创作的作品来登记著作权,并特别举了“猴子拍摄的照片、大象的涂鸦画作、动物自然形成的皮毛图案”等例子用来说明。

  2015年,美国善待动物组织(PETA)将摄影师告上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认为摄影师将猴子Naruto拍摄的自拍照收录于摄影书中出版,侵害了猴子的利益,应向猴子分配相关图书的收益,且收益应由该组织负责管理。

  2016年1月,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判决认为猴子不具备《美国版权法》中的作者身份,不享有此等照片的权利,驳回原告PETA的诉讼请求。经原告上诉,2018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可了加州北区法院观点。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及第九巡回法院论证的理由主要包括:

  1. 尽管美国著作权法对作者及作品没有明确定义,但在美国最高法院及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众多判决提及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时,一再采用“人(person)”或“人类(human beings)”等用语,足以说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者”并不包括动物。

  2. 此前同为第九巡回法院审理的“鲸鱼案”确立了一项原则,“若立法者有意赋予动物等同于人类或法人的权利,立法者可以并且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既然在美国著作权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动物可以作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就说明著作权法不保护动物的创作。

  3. 美国加州北区法院还引用了美国版权局前述指南,来说明美国版权局也认同动物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这么说可能不严谨,但在美国著作权法下,猴子和AI似乎是同样的地位。

  AI画作的版权登记之路

  2018 年 11 月,一个AI程序的发明者Stephen Thaler 申请将其发明的AI自动生成的图片进行著作权登记,并表明作者就是AI本身(Creativity Machine)。近一年后,美国版权局于2019年8月拒绝了Stephen的申请,理由是登记作者并非人类。Stephen随后提出复议。2022年4月,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针对Stephen的第二次复议作出决定:人类作者身份是美国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因此该作品不能登记注册。

  AI画作——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2022年9月,情况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位艺术家Kris Kashtanova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其利用AI图像生成模型Midjourney生成的漫画《Zarya of the Dawn》的著作权登记申请。美国版权局一开始批准了这个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此事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传播为首个在美国版权局成功注册的AI生成作品。

  漫画节选

  但一个月后,艺术家收到了美国版权局的通知,声称可能会撤销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版权局表示,艺术家在初次提交的申请中只标注该漫画为“AI辅助”,而未提及这是使用AI创作的作品。美国版权局要求艺术家补充提供其人为干预进行漫画创作的证据,并重申美国著作权法仅保护人类创作的作品,完全由机器创作的作品不属于美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截至目前为止,尚无公开消息显示美国版权局最终的结论为何,我们将继续关注其进展。

  目前AIGC著作权相关问题对应的法律实践在我国国内、大洋彼岸的美国至全世界均尚在不断发展和碰撞之中,而当落实到如何保障具体业务平顺发展时,我们不仅需要关注立法和司法的进程,还需要考虑更多因素。

  例如,新技术对特定人群利益的触动,可能会将行业中的玩家卷入巨大的纷争漩涡中。

  有人会获益,有人就会受损。几个月来,全球范围内的艺术家们对AI技术及AI生成内容(尤其是AI绘画)的不满和抵制就日渐强烈。

  这种不满主要在于,AI技术需要大量的“素材”“语料”进行训练和优化,这些素材大多来自于对海量网络内容(包括画作、设计、小说等作品)的抓取,而使用这些内容训练出来的AI,其生成的内容与原本的人类创作者所创作的内容可能甚为相似,这对艺术家来说可谓是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打击。

  2022年末,随着AI绘画的大火,国外多位艺术家共同发起“拒绝AI绘画”(No to AI Generated Images) 的活动,并受到广泛关注与支持。

  艺术家集体贴图抵制AI绘画

  还有一些艺术家“另辟蹊径”,利用AI绘画软件绘制拥有“东西半球最强法务部”的迪士尼、任天堂旗下IP形象,例如米老鼠、皮卡丘等,试图“用魔法打败魔法”。

  那么基于尚不明朗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同时考虑尽量避免成为被攻击的“靶子”,我们现阶段在使用AIGC时需要注意什么?

  1. 如果一项内容是AI生成的,那就如实告诉大家。

  在对AIGC的监管方面,我国已然走在了世界前列。2022年12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专门监管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规定已于2023年1月10日生效。

  规定明确,就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如ChatGPT)、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如AI绘画)及其他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内容,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在生成的内容中明确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任何人都不得以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此等标识。

  总结一句话就是:

  同时,规定还特别强调,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2. 不要直接照搬照抄他人使用AI生成的内容,输入AI供其生成内容的点子/指示越具有独创性越好,同时还需关注用以生成内容的素材不要侵权。

  即使是在认为AI生成内容不具有著作权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v.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也认为软件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投入成果应受到保护。照搬照抄他人使用AI生成的内容,除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外,若涉及对他人产品的替代,可能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考虑到著作权法的原理,在具体内容表现形式上贡献更大的人,更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目前无论是ChatGPT还是AI绘画,使用者在具体输入的指示上似乎可以发挥“无穷尽”的创意,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加强这方面的独创性,让我们在AI内容输出中的贡献再大一些。

  用以生成内容的素材也需注意不要出现侵权的情况,例如使用他人肖像或作品生成AIGC,有潜在的侵犯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他人权利的风险。

  3. 关注AI软件平台规则对于权利分配和责任承担的约定,对AIGC谨慎进行商业使用。

  目前不同的AI软件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对于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使用权利以及使用AIGC时的风险责任分配等均有各不相同的约定。尽管产生纠纷后诉至第三方裁判时,这些约定不一定会被法院或其他裁决机构所认可,但我们还是应该对其进行事前了解。

  比如,我们查阅一些主流AI平台的用户协议后发现,各家用户协议虽然在权利划分上表述不一,但在风险责任承担上却高度一致。那就是用户需要自己对使用AI服务的后果负责,如果因用户使用后果导致AI平台方损失的,用户还要赔偿AI平台方。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重点探讨了与AIGC相关的著作权法问题。除此之外,人工智能的安全、伦理、隐私等问题也是人类在人工智能发展道路上将面临的现实挑战,值得我们持续研究关注。如你有任何自己的见解或相关业务需求,快来找我们一起交流吧!

  结尾彩蛋:

  我们也问了一下AI自己怎么看待AIGC的版权问题,它分析得头头是道,还非常自信地表示自己不怕被告,让我们拭目以待。

  问:AI生成的内容享有版权吗?

  答:AI生成的内容不享有版权,除非该内容是AI程序的作者拥有版权的原始内容的重新演绎,或者其他地方明确规定AI生成的内容享有版权。

  问:那我是不是可以随便使用啦!

  答:不一定,因为AI生成的内容可能因为某些原因侵犯了别人的版权,所以在使用AI生成的内容前,你应该了解该内容的版权归属,以及是否具有版权保护。

  问:你获取学习素材经过作者同意了吗?

  答:我会尽量遵守版权规定,只使用经过作者同意的素材。

  问:那你不怕被人告吗?

  答:不怕,因为我会慎重地使用素材,并且会准备一些版权声明来保护自己,以防止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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