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的版权问题,专家这样进行解答
如果要问最近朋友圈爆火的话题,ChatGPT上榜毫无悬念。
这个美国OpenAI公司旗下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凭借高效、快速、智慧的内容创作能力,被各界广泛关注。一时间,关于ChatGPT的各种声音不绝于耳。其中,相关版权问题的讨论也成为绕不开的话题。
事实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是这几年业界一直都在讨论的问题。ChatGPT的爆火让这个讨论再次成为焦点。围绕大家普遍关注的几个焦点问题,《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对话多位专家学者,以期从他们的回答中为业界提供更多的思考。
对话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姚欢庆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副教授 张南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于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冯刚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徐升权
●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 李陶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伟民
Part.1
ChatGPT能拥有作者的身份吗?
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
代表声音(一)
姚欢庆:按照我国《著作权法》,ChatGPT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虽然《著作权法》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拟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作者。但著作权理论认为,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性区别,只有自然人才能完成,动物及人工智能都不能成为创作主体。所以,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虽然足以媲美最有想象力的画家,却不能享有著作权。当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虽然允许拟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作者,但人工智能本身并不是这些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现行法律下无法通过这一条的拟制成为作者。
于波:ChatGPT是一种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其本质是一个大型语言模型。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不能归属于法条所述的“作者”,因此很难依据我国法律直接赋予ChatGPT以作者身份。
即使是那些通过立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国家,通常也是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者是将在生成内容过程中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认定为作者,也就是说目前世界上没有国家的立法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能赋予人工智能以作者身份。
张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该条给出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定义和必要条件,其中“独创性”是指经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原创性,“智力成果”是指人脑产生的成果,因此根据目前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不是作品,因此ChatGPT也不具有作者身份。
代表声音(二)
李伟民:随着AI的普及应用,产生了版权秩序的“动荡”等一系列新问题。承认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客观需要,这不仅是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应有要求,也是应对新问题的最为高效的方法。
首先,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ChatGPT等人工智能输出的产物,其创造性甚至超过人类自己的创作,其生成论文的价值甚至超越很多优秀学者的专著,对于文化知识的传播更具价值,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认定的客观要求。其次,在信息时代,这些智能产物蕴含的商业价值是巨大的。
如果否定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不仅会带来版权领域的秩序混乱,还会导致该类产物所附着的经济价值无法得到变现,人工智能背后的投资者无法获得回报,会严重阻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比如,ChatGPT生成的一篇高质量论文,如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可以被他人随意使用,那么投资者对于这篇论文的产出所付出的成本将会完全变成“公益”,这显然是会打击投资者信心的。
Part.2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如何确定?
能否获得法律保护?
代表声音(一)
徐升权:虽然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学者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著作权”存在不同观点,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能够产生著作权,并将著作权主体确定为人工智能开发与使用者。
个人认为,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主要还是取决于是否具有“独创性”,而这又和创作行为有着密切关系。所以,如果产生了著作权,那么执行创作行为的用户或者是技术开发者均可能成为权利人,但这需要个案分析。
于波:“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的本质,其实是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作品的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即作品是人类依靠自己的理解,通过思考形成的创造性表达。但是当我们对ChatGPT进行提问:“你是否有知觉或者意识?”ChatGPT给出的回答是,它作为一个大型语言模型,没有和人类一样的意识,它没有思想、感觉或经历,也没有能力做决定或独立判断。它能做的仅仅是通过接受的语言训练和特定的算法程序,根据某些单词或者单词序列一起出现的概率生成文本。人工智能初创公司通用智能的首席技术官乔希·阿尔布雷希特说:“我们使用的‘理解’这个词,是适用于人类的概念。当我们把它应用到人身上时,它是有意义的。但当我们将这些相同的概念应用到(人工智能)模型中时,它不一定具有同样的意义。”在《时代》与ChatGPT的对话中,ChatGPT自己也回应:“它的反应不应被视为准确事实,也不应被视为其大脑会思考的证据。”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算是“智力成果”,自然就不能归属于“作品”。
代表声音(二)
冯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法》密切关联,现阶段,著作权法律制度在整体上能够大致满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的要求。在所有的法律体系之中,作为智慧财产权之下的《著作权法》与技术和产业革新存在着最紧密的关联。因此,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寻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能最大程度弱化法律修正可能带来的冲击和不适,符合时代和法律发展的双重规律。
如果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上的保护,而任由其进入公共领域,将会打击产业界创新创造的积极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进而最终损害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益。一方面,这些处于公共领域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效益和价值,却没有排他性的限制,每一位市场上的使用者都可以无限制使用,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最终会酿成资源过度使用乃至枯竭的公地悲剧。另一方面,由于获得和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成本为零,基于生成内容而产生的版权领域的交易、许可、转让必然也会因之而受损;而由于大量表面与人类创作作品别无二致的内容进入公共领域,人类作者失去了竞争优势和利益激励,其创作和表达的欲望也将大大削减,艺术领域将面临不可避免的颓败和凋敝。因为人工智能本质上是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模仿和学习,而人类的情感、灵性、审美永远是更高层次的描绘和追求。
姚欢庆:这个问题,因为立足点不同,会有很多不同的答案。目前学者们更多着眼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体现的独创性及情感表达,并据此得出结论。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不纯粹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必须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着手。社会的进步更多来源于创新,即新知识的生产。从经济学角度看,新知识是稀缺的,生产是有成本的。因此,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新知识的生产者以产权(即特定时间内的垄断权),激励新知识的生产。同时,知识天然具有消费上的非对抗性,让更多的人掌握和利用知识,对于社会是有益的。可见,存量知识的充分利用与增量知识的生产激励是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同时兼顾的两个价值目标。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考虑,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的作品,对于人的激励是非常有意义的。正如现在的体育比赛需要区分性别,在人工智能已经拥有绝对优势的国际象棋、围棋领域必须区分是人工智能在下棋还是人在下棋。同样,在创作领域,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区分人工智能的创作与人的创作是对人的尊重,是激励人继续创作的重要动力。正因为这一点,个人认为未来就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核心在于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的创作,激励社会有意识地标注两者的不同来源,实现对人的创作的激励。
Part.3
对普通用户而言,如何防范和规避侵权法律风险?
于波:就著作权而言,因为ChatGPT是建立在大量数据上训练出来的语言模型,在训练的过程中会用到受著作权保护的素材,因此可能导致该模型在向用户提供回复时会借鉴他人的作品,即通过算法设计和程序运行,综合性使用他人作品片段并组合成创作物表达。如果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那就会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除了针对文字作品比较常见的复制、发行行为之外,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在保留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做了创造性变动,就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改编权;或者如果是对数据进行的个性化选择和编排,那么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汇编权。当遇到这种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时候,普通用户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避免或限缩聊天请求等可行措施来规避这一风险。
除此之外,还可能涉及传播侵权问题,也就是在未经创作主体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其作品进行传播和使用,就ChatGPT而言,因为ChatGPT生成内容基本都是文字形式,因此涉及传播权主要就是被使用的文字作品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用户在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应第一时间通知平台,及时删除涉及侵权的内容。
徐升权:首先,作为普通用户要重视版权,不断提升自己的版权保护意识,主动防范和规避侵权法律风险;其次,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软件时要认真了解用户协议,了解技术方关于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再次,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宜照搬照抄,可以通过“查重”等手段来降低侵权风险,宜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一步赋予“独创”属性,即进行必要的创作加工。
Part.4
对于类似ChatGPT的人工智能生成物, 未来有怎样的法律保护路径选择?
代表声音(一)
李陶:从鼓励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对不能通过作品保护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而言,可以考虑通过邻接权制度对投资人进行保护。这有赖于对法律的解释和进一步修订。
于波: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作品,不能用狭义的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因此目前在著作权法体系内,我们可以考虑用邻接权来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利。虽然对邻接权的传统观点是邻接权就是作品转播者权,但是现代邻接权的种类较邻接权制度产生初期已大为丰富,一些邻接权客体与作品并无任何联系,其权利主体也不是作品的传播者。随着科技的发展,今后可能还有更多不构成作品,但是又需要用财产权加以保护的劳动成果被纳入邻接权的范围,并且邻接权也不一定与作品的传播有关,邻接权就是作品传播者权的观念正在被打破。
现阶段而言,将人工智能设计者作为邻接权人进行保护在实务界得到的反馈基本令人满意,各方权益相关者都得到了适当的回报或制裁。从立法而言,我们可以为人工智能设计者创设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传统邻接权。但是目前,人工智能创作归根到底还是需要依据数据驱动,因此我们应该从法律上加强对数据的分类管控,在传统邻接权的基础上为软件设计者增设数据库安全保护权利。
代表声音(二)
徐升权:个人认为,不宜一概而论肯定或否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受版权保护,宜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判断标准体系,平衡好技术开发方、用户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作为一项技术,人工智能的确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挑战,但《著作权法》作为激励与保护创作的立法,其对作品的要求以及保护方式仍然能够在个案中适用。
姚欢庆:未来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鼓励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的创作的区别,充分实现对人的创作的激励,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采用版权保护未必是唯一选择,更不见得是一个好方法。
代表声音(三)
冯刚:人工智能发展势头强劲,但由于传统著作权理论的限制,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在主客体双重层面都存在障碍。然而溯源至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根基,无论是基于财产论和劳动价值论,还是知识产权激励论,都应充分肯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保护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上仍然是人类利用技术设备创作完成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体系下实现对其法律保护是现有的最佳选择。
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脱离了人类的参与和掌控,但本质上仍然是人类思维的过程赋予和结果输出,无论是考虑到生成内容的人类思想的体现,还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持续性与阶段性,抑或是考虑到法律制度设计上人的主体性地位,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予以法律保护,并将其权属赋予相关人类参与者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至于未来发展更高端、更前沿甚至有机器独立思想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其是否会造成对整个制度和社会伦理的冲击,是否需要给予专门的法律保护,仍然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具体环境,法律毕竟不同于科幻小说,需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不可胡乱创设权利。在著作权法体系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仍然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23年2月16日第5版
作者:赵新乐 朱丽娜
编辑:朱丽娜